法治的、合法的
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正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并且在他以前,伏尔泰也用非常相似的措辞说过),“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但作为一个朦胧的理想,它至少从罗马时代以来就已经存在了,并且它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严重的威胁,立法者的权力无限制这一观念,部分地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结果,它又由于下面这种信念而得到加强,这种信念是: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就会被保持下去。然而,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很可能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某些人在法律规定上有权按他的方式去行动,但这并没说明法律是否给他权力采取专断行动,或法律是否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因而在法律的意义上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
因此,如果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动将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就一定是没有法律的。它只是说,政府强制权力的使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决定,法律能够(并且为了集中管理经济活动,也必须)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动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配,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
—— 通往奴役之路
当真是明晰雄辩,力透纸背。